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专项奖励
1)公司设立安全专项奖,专门用于公司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的人员作一次性奖励;
与此同时,所有由于违章作业的罚款亦并纳入安全基金,统一使用。
2)奖励对象
1.认真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2.发现事故预兆后,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3.在事故抢险救灾中,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5.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6.在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合格班组”等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7.在公司每季度安全检查中连续获得流动红旗的单位。
2、违章处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100 元,安全帽不系带者,罚款20 元。
2)在高处违障作业者罚款300-500 元。
3)凡有高压线的地方,施工操作点必须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设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并经供电部门认可再进行施工,违者罚施工队负责人30-50元,单位领导20-60 元。
4)车辆行驶必须执行省公路交通十项禁令,违者罚款30-50 元,此款在奖金或工资中扣除。
5)乙炔发生器或乙炔瓶与氧气瓶的摆设与使用,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和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在高压线下使用,违者罚款30-50 元。
6)凡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被罚款通知书后拒不办理的以及和执行人员无理取闹的,要加倍处罚。
7)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凡发生事故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或破坏现场,弄虚作假者,参照上级有关条款对具体人和有关单位加重处罚。
3、其它奖罚
1)凡在公司每季度安全检查中获安全先进的单位,其综合奖基数加上5%。
全年无重伤和死亡事故,工伤率不突破控制指标的单位,综合奖基数加上10%。
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罚款8000-10000 元;
一起重伤事故在综合奖基数扣50%或罚款3000-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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