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鉴于我省已对二级临时建造师开展了继续教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凡参加过继续教育不满60周岁并办理延续注册的二级临时建造师,在初次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再次申请延续注册,直接办理;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初审)有关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期以及因企业发生改制、分立、重组、变更等情况时,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不作为注册建造师予以认可。
3、各地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房福亮,025-51868657。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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